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为进一步规范仲裁办案程序,做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与之有效衔接。按照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的安排部署,2014年5月7日,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工结合仲裁实践共同学习、认真探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就部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各仲裁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相互分享学习心得,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提出修改意见,会场气氛活跃。最终从仲裁规范化和服务优质化角度提出两条修改建议:一是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最新规定,建议明确除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为工作日外,其他期间以自然日计算。期间的计算方法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与《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接轨;二是考虑到群众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导致同时具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案件越来越多,统一下裁决分别描述相比分别下裁决更简便,为劳动者省时省力,同时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建议明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具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在裁决书中分别表述,作出裁决。